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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收资本转让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合法?
自2月7日,公司注册资本认购实行登记制度,股东可以提高其持股比例(不履行出资义务)转让。张家港公司注册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张家港公司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主要途径是股东增加出资,情况比较简单;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来增加注册资本,也可以将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情况比较复杂。可以这样写:甲方作为公司的合法股东10万元认购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实际出资0万元,如今其持有的该公司的50%(支付0万元)股权依法转让给B方,转让价格×亿B股自愿接受以上。
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决于转让价格。转让价格大于0的,应当纳税。温馨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转让其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其在出资本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可以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是否可以在注册资本的出资未付清之前进行股权转让?
这是可能的,因为你说你想要的规定,我只能说,没有法律禁止这样的转移,但也没有规定特别允许此类转移。根据关于确定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后。
首先,可以确定股权转让前的实收注册资本是可以的。
(一)公司法律规定的股份转让不限于与已缴纳出资部分相对应的股份;换言之,公司发行未明确禁止转让出资的未清偿股份。
2.在另一方面,股权转让,也是股东义务的转移。
(并且,在从受让至少有义务审查转让人是否有实收资本贡献的形式)在相应的未缴足的贡献的情况下,股权受让公告中,受让股权,应被视为同意进行转让公司的义务支付负的未付部分,该公司还可能会要求受让方承担付款义务出资,以保护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充足率。
三。从实际操作上看,工商部门对部分未缴清出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未提出异议,并成功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其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应当遵守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股东提起诉讼的股东依照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上述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受让方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向未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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