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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观察: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专票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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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观察: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专票构成... ...
日期:2020-06-04 访问:1537 次浏览 作者:

编者按:近日,笔者看到一个税案司法判决案例,通过该案获悉: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专票,后果真的真的很严重。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0年6月1日,中国裁决文书网发布《单田冬、杨世芹、金宝芳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浙刑终440号),通过该判决书不难看出:

       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购买方认证抵扣税额、骗取出口退税,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责任人存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风险。

       警钟长鸣:所有纳税人都须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及其严重后果。

       就本案而言,2O17年2月至11月,被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8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135万余元,已认证抵扣税额817万余元。最高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另,《中国裁决文书网:陈海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浙10刑初34号)》一案,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陈海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温馨提示: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税务管理的最重要的工作,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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