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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实务:雇主责任保险和团体意外保险能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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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实务:雇主责任保险和团体意外保险能税前扣除吗?
日期:2020-04-26 访问:361 次浏览 作者:

我经常收到如下的问题:

       A问:彭老师,我们公司给员工购买的雇主责任险能税前扣除吗?

       B问:那我们给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保险能税前扣除吗?

       C问:我们购买额产品责任险能购买吗?

       D问:我们给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能让税前扣除吗?

       等等,都是一系列的关于社会保险以外的保险问题,今天就统一回复。

       我们想知道那种商业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先对商业保险分类进行大概了解。

       一、商业保险的分类

       保险有很多种分类方式,我们就暂时按照税法上的分类方式来说吧。

       商业保险首先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上述的分类是一种不完全的分类,保险种类还有很多更加细致的分类,笔者主要列举了跟企业所得税有关的主要几种。

       从保险分类来说,商业保险的税前扣除似乎很简单,应该没有任何问题,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有明确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应可以税前扣除。

       但是,现实中却是争议一致存在,因为上述的分类也不是法定分类,税法上从未对那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进行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看吧,还是同一部法规的规定!因此,对于涉及到职工的商业保险就变得"雾里看花"了。

       下面就分别说说。

       二、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有规定,此类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似乎并无太大争议,但是细究起来则会发现,对于特殊工种具体范围、人身安全保险种类等问题,由于政策原因导致实务操作中存在较大争议。是否能税前扣除还需要认真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有如下规定: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也就是说,投保险种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在税前扣除:

       1、投保依据法定,即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法规要求企业为职工投保;

       2、保险范围、保险费率、投保对象等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规定除国家强制规定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国家明确规定可税前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均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团体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所支付的保费不属于可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费范围,相应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三、因公出差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除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外,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中,实务中最常见还有因公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购买意外保险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意味着以前年度的因公出差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四、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费支出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出台前,对于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由于属于商业保险,一直存在着巨大的争议,按照各级税务机关之前12366的回答基本上都是不能存在税前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是52号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就是说从2018年1月1日后的上述保险费支出可以名正言顺的税前扣除了。

       笔者一直认为,各类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是完全没有规定,52号公告也仅仅是回归了法规的本来规定,并没有突破条例的规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52号公告,在"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后特别的加有一个"等",是把所有的"责任保险"给囊括进去了,意味着所有的"责任保险"都可以税前扣除。

       五、不能扣除的商业保险的"曲线扣除"

       商业保险历来也是税前扣除争议较多的,各地执行也不一致。很多商业保险支出虽然不是法定要求,但确是也是企业基于降低企业风险不得已而为之,因此很多商业保险支出具有合理性。因此,企业应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让其理解企业办理商业保险的目的和意义,让其认可商业保险支出税前扣除的合理性。

       比如企业购买汽车保险,除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等保险外,一般都还购买有驾驶员人身意外保险、成员人身意外保险,但是几乎没有那家税务局会要求把汽车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保险剔除而不能税前扣除,因为这类商业保险业具有合理性。

       同样的,如果单位为职工购买有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企业一方面先给职工增加保险金额的工资或补贴,在支付保险费,不要直接计入费用,而是暂时计入"其他应收款——代垫保险费";等到给职工发工资时,再从工资中扣除保险金额。通过此操作,就把给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变成了"工资薪金支出"了,从而实现把不得扣除的商业保险变成可以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项目了。因此,回到最初的问题,您说“给员工购买意外保险”能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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